關于臨時建筑拆除是否給予補償的問題,有關法規有明確規定?!恫疬w條例》第17條規定:“拆除違章建筑。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;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時應當補償。”
《補償條例》第24條也規定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,應當給予補償;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,不予補償。
《某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》第39條規定:“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;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面積的建設、安裝造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。”
因此,是否給予補償及補償多少,關鍵要看房子的批準期限。當然,臨時建筑的批準期限到期時,是可以申請延期的?!赌吵鞘薪ㄔO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管理暫行規定》中有具體規定:
“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應限制在2年以內,因特殊情況延長使用期的,應在期滿前2個月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延期申請,經批準后方可延期使用。”
但是,延期使用同樣有一定期限,一般經申請可批準延期使用1年,到期后可再申請延期。如果最后一次延期申請未被批準,那么到期后就應該拆除。如果此時恰遇拆遷,當然不會給予補償。
因此,拆遷部門限期拆除且不給補償,也許正是這種情況。如果房子確實未到使用期限,那么就應當獲得適當補償,具體辦法是按照建筑面積的建設、安裝造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,而建設、安裝造價的確定需由有關單位進行評估。
《補償條例》對臨時建筑的具體補償標準沒有作出明確規定,在《補償條例》實施后的征收實踐中,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。如果依法應予補償而房屋征收部門不予補償,或者對補償款有異議,那么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